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财保81号
申请人: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北西八路东远景玉城1号第一幢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东方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东方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7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19年7月5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东方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7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延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