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91执保161号
原告:临朐县飞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UKUK54,住所地临朐县沂山镇王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4973342A,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北西八路东远景玉城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孟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飞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孟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朐县飞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孟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飞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孟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孟强的银行存款不足1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