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飞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440号
原告:临朐县飞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沂山镇。
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孟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飞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孟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朐县飞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孟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飞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孟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孟强的银行存款不足1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