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起、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303民初421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5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北西八路东远***1号第一幢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百盛花园11号楼3**402室,系单位员工。 原告***诉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医药费报销的39000元,并赔偿原告包括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工地从事建筑劳务工作。2022年5月30日下午,原告被机器飞出的刀片割伤右腿膝部,流血不止,随后被送到淄博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原告被诊断为右股四头肌断裂、右膝部皮肤挫裂伤、膝关节退行性变。后原告住院14天后出院,但伤情还没有完全恢复。被告虽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是其私自用原告的新农合医保进行了报销,共计39000元,且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等其他损失。后原告向法院起诉,后选定了济南济阳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现鉴定结果已出,原告因此次受伤造成了30天误工期,护理期限为20天,营养期限为20天,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私自报销的医疗费39000元,并赔偿原告包括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8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请本院确认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扣除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住院医疗费30919.37元、急诊医疗费2933.74元、生活费1000元、护工费1630元,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另行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0500元(此款项由被告代理人***兴业银行622908373289094919账户转入原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200139951372账户);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经缴纳,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