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与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3494号之一
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东埠后村。
法定代表人:战忠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北西八路东远景玉城**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div>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华,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会英
人民陪审员周维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