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div>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华,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莱州鑫浩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会英
人民陪审员周维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