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辖终6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3民辖终6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津03民辖终6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倒数第三行“被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被上诉人天津市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孟璐
审判员 苗法礼
审判员 郭 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东升
书记员荆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