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4378号
原告:天津市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新村崇安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47561M。
法定代表人:沈文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蕊,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28110M。
负责人:王文广,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3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铭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