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135号
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东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4978194G。
法定代表人:曲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树德,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后诸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5507555K。
法定代表人:刘翠珍,经理。
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