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290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89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帅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