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1269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鑫宜达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北郊镇柳园路沿街房B19号(送达确认地址)。
经营者:***,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非,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淄博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3009号创业创新梦工厂园区北厂房东附房1310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鑫宜达工程服务部及原审被告淄博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区鑫宜达工程服务部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区鑫宜达工程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区鑫宜达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5元、申请费1362元,均由被上诉人**区鑫宜达工程服务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