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双、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144号 申请人:**双,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鸿*****雅舍15号楼010104号。身份证号码:370321197505091213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荆家镇***。身份证号码:370321196309220933 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1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497819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北营三村被阳花园37号楼1**101号。身份证号码:370321197403071211 申请人**双诉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双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920.8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双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920.8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305元,由申请人**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