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双、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1157号 申请人:**双,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鸿*****雅舍15号楼010104号。身份证号码:370321197505091213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荆家镇***。身份证号码:370321196309220933 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1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497819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北营三村被阳花园37号楼1**101号。身份证号码:370321197403071211 申请人**双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920.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14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920.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