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3281号
原告:周村区**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
经营者:**,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曲学,经理。
原告周村区**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山东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村区**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 曼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