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闫某、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保432号
申请人:**,男,200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4509010J.
关于**与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经营场所、公共厕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1)鲁1728民初3384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