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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24民初2125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永辉,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娄西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8日出生,系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环卫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隶,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锦水街道上盆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常正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本随,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系平阴县锦水街道上盆王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路连珠。
原告***与被告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平阴县锦水街道上盆王村民委员会、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主张的案件标的额为25229.99元,后因申请伤残鉴定,原告***在鉴定意见作出后,于2021年8月2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19211.03元,超过法定的小额诉讼程适用标准。因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安自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