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2执1511号之一
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1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4,417元,并支付以1,264,4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58.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然资源部、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保险机构等查询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开户于各商业银行的帐户5个,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已予冻结。其中,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高南区香港西路支行的帐户为首查封,其余帐户均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2月21日。因存款金额较少,故未予扣划。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向案外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划该前述二单位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机房改造应付款,但尚未得到回复。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作定期查询,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如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2执15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李 珺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