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38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
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A座111户。
法定代表人:滕京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19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900元。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书,2021年8月11日、12月22日、2022年1月25日,案件承办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线上查控情况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一个;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及控制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21)鲁0203执3859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199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单继文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