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54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12417L,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A座111户。
法定代表人滕京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21]第487号裁决书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500元,执行费1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2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2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对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青岛银行、中国银行、潍坊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周桂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