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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43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800,000元等。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特快专递、上门查找、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11月5日、2021年12月20日、2022年5月9日,案件承办人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镇××路××号××号楼××户房产一处,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镇××路××号××号楼××户房产一处进行司法拍卖,起拍价格为7200000元,因无人竞拍流拍。2022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将上述房产以一拍流拍价格72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折抵被执行人欠付的相应债务。本院于2020年3月8日作出(2021)鲁0203执4321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镇××路××号××号楼××户房产解除全部抵押、查封措施,作价72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债务,该判决书未履行完毕部分由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6日,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本院决定对(2021)鲁0203执4321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已在执行会商笔录上签字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田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