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5990096764。
法定代表人王韶伟,主任。
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A座1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12417L。
法定代表人腾京芸。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与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青社险限通字[2020]第1-01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准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A座111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2022年1月10日、2022年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但金额较少不足执行,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2年1月28日,因被执行人青岛鲁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2年3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0202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许 毅
审 判 员 孙兴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崑
书 记 员 崔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