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9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尚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兆润,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办事处军屯村。
负责人:邢克,村委会主任。
淄博**建筑安装公司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88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缴纳52567.8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