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银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81民初142号
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钢,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银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灯塔市铧子镇张海村、灰窑村、后鸡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阮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娟,辽宁王雅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银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