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2民初2280号
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0M。
法定代表人:谢子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丰,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珠玑镇梅岭会信用代码:914************907。
法定代表人:古某1。
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亿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