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2504号
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谢子晋。
被告:铁岭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横道河子镇横道河子村满族乡。
法定代表人:谭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北爱默生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