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77号
申请人: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奎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鑫,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77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户名: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XXXXXXXXXXX0001)。
现申请人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伟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