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13760号
起诉人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沪灞区。
法定代表人:王奎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轩,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顺义,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1月1日,本院收到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陈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230元(应算至判决生效日)合计11223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工程名称为“荣恒电梯外幕墙拆除及加固工程”提供加固及拆除等工程,该工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以南,丽景街以东超越大厦。工程包干价21万元整,工期为20天,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款6万元,单项工程完工后经发包商验收合格后支付10万元,钢结构完成,底坑配合结束,结构部分验收合格,支付4万元,预留1万元保修款,2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了施工。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110000元工程款,尚欠100000元未支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12230元。被告的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合同中虽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由甲方(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案工程所在地在银川市兴庆区,根据合同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故该约定无效,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根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