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6924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正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正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