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保643号
榆***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正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正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52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正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2710014101201000050713卡中存款20044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02执保643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2年4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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