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7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9栋1单元3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64505230。
法定代表人:尤贵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同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成进
书 记 员 欧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