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38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9栋1单元33层4号[花果园办事处]。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0964505230。
法定代表人:尤贵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君,贵州成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王大江。
被申请人: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奥体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00429381236B。
负责人:余吉平。
被执行人: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樱花大道愧安村农业博览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3LAC95。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遵仲裁字第8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裁定追加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因本案经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现发现被执行人股东未如实出资,出现出资金不实的情况,特申请将二股东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是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无关,现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请求驳回。
本案其余当事人在本院异议审查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遵仲裁字第8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案号是(2021)黔03执恢107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以(2021)黔03执恢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如实出资为由,请求裁定追加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的股东是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分别占股80%和20%,应出资额为74000万元和18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从工商登记信息表明,到目前为止,实缴出资为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由于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二人未足额出资,依法应当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综上,申请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遵仲裁字第8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遵义道桥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由遵义市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