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4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9月25日生,
住思南县
被执行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
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5层5号(市府社区)。
法定代表人:尤贵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00000XX58XX9_1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邵中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