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425民初1864号
原告:***,男,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告:何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第三人:***,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诉被告何某、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