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13625号
原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94045B。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灵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琴琴,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源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81028397H。
法定代表人陈阳锋。
原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源林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