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385号
申请人: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大道。
法定代表人:姚卫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银座。
法定代表人:王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2330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797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娜
书 记 员 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