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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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6民初10791号
原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与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刚,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苏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应付工程款648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4719.5元(利息计算方式:其中600000元的部分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为123000元;18100元的利息,按照6%的年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为1719.5元,共计124719.5元),本息共计77281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10月14日签订了位于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XX街道XX城的“9#、10#楼铝合金门窗工程”、“A1#楼外墙装饰钢结构、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就上述工程进行施工,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并将施工合格的工程交付给被告,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原告,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648100元,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故起诉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应付工程款648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4719.5元(利息计算方式:其中600000元的部分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为1719.5元,共计124719.5元),本息共计772819.5元;
被告云投公司辩称:鑫亚公司诉请云投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647932.13元及利息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云投置业与鑫亚公司先后于2015年1月21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10月14日签订了《国润城9#、10#楼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国润城A1#楼外墙装饰钢结构、铝合金门窗、幕墙施工合同》、《国润城9#、10#楼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2#、楼及其底商)》三份,约定:云投公司将被告工程发包给鑫亚公司施工,详见合同。上述三份合同结算金额共计10224895.83元,云投公司依约向鑫亚公司支付工程款9113695.83元,因鑫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云投公司依约向鑫亚公司支付工程款9113695.83元,因鑫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云投公司依约扣除工程款625032.13元,云投公司欠付款项为:工程款4967.87元,质保金18100元(系因鑫亚公司尚未向云投公司递交支付申请),故鑫亚公司诉请6481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二、鑫亚公司市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发生中发安全事故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云投公司依约有权抵扣工程款。2016年12月28日-2018年6月22日,涉案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有限公司下发通知并经云投公司确认,因鑫亚公司存在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云投公司先后向其发出罚款、扣款通知单10份,罚款、抵扣工程款共计25032.13元,符合合同约定。2016年11月27日,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大寨子村民张东海给沣东国润成中铁一局项目建设工地运送玻璃时,因施工现场一根钢管不慎掉落将工地上的张东海砸中,送医就职后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发包人云投公司高度重视,随即与工程总承包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中铁一局先行处理,先后经与张东海家属座谈,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等经过上级部门批复事故单位为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鑫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应承担此次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云投公司无责,但直接责任人鑫亚公司既不积极与调节配合事故调查,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云投公司无奈现行垫付事故赔偿款60万元,根据合同法42.1条相关规定应付鑫亚工程款同等金额范围内暂扣或者抵扣。所以无权请求云投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三、鑫亚公司诉请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云投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60万元的情形,双方也无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利息计算进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合同26条规定鑫亚公司支付质保金时,云投公司应无息支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润城9#、10#楼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润城9#、10#楼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城XX楼外墙装饰钢结构、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润城9#、10#楼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此后原告与被告对上述合同进行结算,出具结算审核表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保修金清单》。合同42.1条约定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其项目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因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如承包人怠于履行赔付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待承包人妥善解决争议后,再予以支付(无息)。在此期间,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结算工程款金额为10224895.8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9576963.7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7日,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国润城项目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张海东在给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送玻璃时,被工地上一根钢管不慎掉落,将其砸中,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16年12月13日咸阳市秦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国润城项目“11.27”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的批复记载:同意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此次事故属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为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日,死者张海东家属与中铁一局集团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书确认由中铁一局集团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张海东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20万元。该调解书落款有死者家属及中铁一局集团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签字,未有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签章及代理人签名。2020年5月7日,云投公司通过中信银行向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转账60万元,摘要事故赔偿垫付款。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因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工程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0224895.8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根据原告认可的金额确认为9576963.7元,被告欠付工程款金额为647932.13元。被告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因发生安全事故产生120万元赔偿责任应由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即60万元在工程款内扣除,不同意支付上述金额工程款。根据咸阳市秦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调查报告批复及调查报告,可以确认事故责任主体为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但该调查报告未明确责任比例。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持原告要求扣减60万元赔偿款的主张。原告与被告已经出具结算单及质保金清单,明确了工程款及质保金退款时间,被告主张罚款等事项抵扣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因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安全事故责任,且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系责任人,对于该事故赔偿款的支付问题,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争议,协商未果,故对于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金额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7932.13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966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原告;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晨
二0二0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郑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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