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7975号
原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姚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文,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刚,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第三人: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省。
法定代表人:宾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勃,男,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
    原告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陕西云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某某的死亡事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2、被告陕西鑫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代其支付的赔偿款60万,并支付利息22330元(利息以60万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5月8日暂算至2021年4月20日,应算至款项付清之日;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中铁一局签订《XX城XX区工程施工合同》,XX城XX区工程发包给第三人中铁一局(合同明确约定由发包方单独发包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施工总承包。施工过程中,中铁一局又将承包范围内的A1#楼消防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华王公司。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城XX楼外墙装饰钢结构、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合同》,XX城XX楼外墙装饰钢结构、铝板、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2016年11月27日上午10时许,A1#楼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西安大成玻璃厂货车司机张某某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第三人华王公司及被告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第三人中铁一局出具《承诺书》,要求中铁一局牵头处理,并承诺其所垫付的费用,由原告负责从各家责任单位工程款中扣回,若不能扣回,由原告支付。2016年12月1日,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中铁一路、华王公司及被告与死者家属就赔偿方案协商一致,由事故责任方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20万元,但在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时,被告反悔,拒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同年12月2日、12月5日。中铁一局分两次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020年5月7日,原告以转账的方式向中铁一局支付了事故垫付款人民币60万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案涉侵权行为地在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XX城,故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其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 玉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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