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1440号
原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延安市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世明,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联社责任支付原告工资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挂靠被告延安市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志丹县2015年保安新村移民搬迁房四标段8号楼,雇佣原告做防水工程,经结算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0万元,二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付。
综上原告特诉至本院,望本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等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原告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怀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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