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延安市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1149号
原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刘雄雄,男,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雄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80000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志丹县2015年移民搬迁公租房暨移民搬迁房X标段XX楼工程,被告***承担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原告在该工程上负责运输,产生了劳务费80000元,2019年1月2日被告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事实由第三人刘雄雄(该公司财务人员)证明。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工资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无法提供被告的现在住址,同时原告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小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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