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42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50岁许,住志丹县。
被告: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86999826D。
原告***与,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原告自己负担。
审判员 乔冬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满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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