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曹哲鑫),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
被执行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朱世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陕062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将本案的案件款1300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款130000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不在申请执行。经审查,撤销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海浪
审判员  郭金柱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