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86999826D。
法定代表人:朱世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陕西齐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上诉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陕062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欣南
审 判 员 武 烨
审 判 员 樊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思兰
书 记 员 张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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