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明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93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912102114。
被告: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86999826D
法定代表人:朱世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延安市明***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黑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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