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田县年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3民初147号
原告:罗田县年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9LPU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建辉,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8231847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罗田县年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田县年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年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田县年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9.5元,由原告罗田县年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瞿学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