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与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民初236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6068621XD。
负责人:王启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823184769。
法定代表人:何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