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1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城南新区(朝凤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823184769
法定代表人:何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平,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审第三人: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37313614。
法定代表人:吴建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张志、***、原审第三人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5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骆骥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