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1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罗田县城南新区(朝凤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823184769。
法定代表人:何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毕大云),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1898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