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4民初5585号
原告:靖边县昊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南关转盘附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靖边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靖边县农业农村局。地址:靖边县新区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昊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靖边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原告在庭审调查终结前对原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被告签订《土石方开挖及填运协议》有效。2023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昊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88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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