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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恒谊矿石开采厂与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4民初1682号 原告:紫阳县恒谊矿石开采厂,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向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567108960D。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5073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系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原告紫阳县恒谊矿石开采厂与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紫阳县恒谊矿石开采厂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阳县恒谊矿石开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原告紫阳县恒谊矿石开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