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3民初3428号
原告:陕西泾腾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717JRF5L。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原点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50739J。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14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泾腾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泾腾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泾腾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泾腾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陕西泾腾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53元退还原告陕西泾腾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