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93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紫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余下镇中心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14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紫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陕0103民初17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紫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52571.72元及利息、其他费用,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保险、公积金账户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52571.72元及利息、其他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